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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28c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本法的犯罪行為,如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方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所稱公訴罪),其他情形則屬告訴乃論,不告不…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本法的犯罪行為,如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方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所稱公訴罪),其他情形則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不追究,司法機關即不追訴。二、來函所稱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擅自盜印書籍販售,係侵害該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而未經外國出版社授權擅自翻譯外國書籍,乃侵害該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前揭行為已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罪行為,權利人得依法告訴,任何人亦得向司法機關告發。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惟若未經權利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均係不告不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00628c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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