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61580號
要旨
所詢有關擅自重製他人已出版上市之語文著作重後置於網站供人瀏覽,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所定之「公開傳輸」或「公開展示」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100年6月22日中檢輝首100偵9649字第092622號函辦理。二、來…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擅自重製他人已出版上市之語文著作重後置於網站供人瀏覽,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所定之「公開傳輸」或「公開展示」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100年6月22日中檢輝首100偵9649字第092622號函辦理。二、來函所述之行為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直接複製他人已出版上市之語文著作後,將該複製之語文著作放置於其所架設之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一節,已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如無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方屬合法。另是否構成「公開展示」行為一節,按本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僅對於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始得主張公開展示權,其他著作(包括語文著作)並不在該規定適用之列。又「公開展示」與「公開傳輸」之行為亦有別。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27條等規定。惟著作權是否受侵害?屬事實認定之問題,仍請 貴署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