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24c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所詢在台灣購買由日本授權台灣製作之商品,如海報、貼紙、資料夾等,再轉手販賣,有無涉及違反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一事:如 您將向國內合法代理商所購得的正版商品,轉手販賣予其他人,依專利法第56條、商標法第…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所詢在台灣購買由日本授權台灣製作之商品,如海報、貼紙、資料夾等,再轉手販賣,有無涉及違反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一事:如 您將向國內合法代理商所購得的正版商品,轉手販賣予其他人,依專利法第56條、商標法第30條及著作權法第59-1條之規定,並不會構成侵權行為。二、 所詢在日本網路拍賣或代標網站購買台灣無代理商之日本正版商品,如模型、雜誌等,再轉手販賣,有無涉及違反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一)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原則。然為適應消費者個人之需要,著作權法第87-1條同時亦設有例外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者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每次得輸入每一著作一份,換言之,如 您自日本網拍購買之行為,或請人自國外代買之行為,符合這種情形之輸入,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至 您後續的販賣,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至商標法及專利法則無「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故 您上開自國外輸入商品再販售之行為,並不會涉及侵權問題。惟應注意不能對平行輸入之商品做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必須直接以原裝銷售,否則可能違反商標法之規定。三、 所詢在台灣購買日文雜誌、書籍或模型,遺失購買證明,日後在台灣轉手販賣,有無涉及違反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一事:有關 您上開購買行為所涉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之法律問題,請參考前述一、二之說明。至遺失購買證明,此為證據力問題,並不會影響 您購買行為之合法性,惟仍建議 您仍應設法保存或尋找其他相關證據,以證明其來源符合規定,避免日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