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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09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書籍則屬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至於書籍名稱因與上述著作之定義不符,不受本法之保護。二、 又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保…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書籍則屬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至於書籍名稱因與上述著作之定義不符,不受本法之保護。二、 又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保護之標的分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等三種。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新式樣則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書籍名稱亦與上述之規定不符,不得申請專利。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規定及專利法第21條、第93條及第109條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00609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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