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23a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授權內容及條件並無限制,來函所提教育部委託專案計畫收錄教案範例提供全國中小學教師參考之「同意授權書」範本,只要能達到利用…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授權內容及條件並無限制,來函所提教育部委託專案計畫收錄教案範例提供全國中小學教師參考之「同意授權書」範本,只要能達到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意思之合意即可,惟該範本中所述及之「肖像權」並不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著作人格權之範圍,而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另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請參考本法第21條規定),但得約定不行使,因此,前述「同意授權書」範本如未約定著作人格權不行使,被授權人(教育部)後續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須一併注意有無侵害本法第15條至第17條著作人格權之問題,先予說明。二、 來函所詢疑慮1,原作者授權後能否保有著作權1節,在著作財產權授權之情形,被授權人僅得於被授權範圍、地域及時間,依約定之方法利用他人之著作,原作者不會因為授權而失去著作財產權,且除專屬授權外(請參考本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原作者在授權他人後仍得繼續行使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三、 來函所詢疑慮2,改作程度大小及改作範圍是否須再經原作者同意1節,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本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至就原著作之改作行為範圍及程度,須視衍生著作人與原著作人間所訂立之授權契約是否有限制改作之範圍而定。四、 來函所詢疑慮3,他單位受教育部委託,利用原作發展成其他計畫成果是否妥適1節,經檢視前揭「同意授權書」範本已有約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教育部)得再授權第三人之條款,則依此條款,教育部在被授權利用之範圍內自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另本法僅保護觀念之表達而不保護觀念本身,如僅係參考原著作之觀念發展成其他計畫成果,並未利用到原著作的內容,則不涉及著作之利用問題,毋需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