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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4290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陳情旅館業者未經授權公開播送電視頻道節目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100年5月11日費鴻泰立法委員轉 貴公司100年4月29日陳情書辦理。二、有關旅館業者於旅館房間中提供旅客收看有線電視節目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陳情旅館業者未經授權公開播送電視頻道節目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100年5月11日費鴻泰立法委員轉 貴公司100年4月29日陳情書辦理。二、有關旅館業者於旅館房間中提供旅客收看有線電視節目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一)旅館業者如係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再藉其線纜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接收後再傳送各房間擺放之電視機),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播送」,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應取得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二)由於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行為,具有大量利用他人著作,且對所利用之著作無法事先得知、控制之特質,很難一一取得所利用著作之授權,在國外實務運作上,多透過集管團體進行授權。因此,於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將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且屬於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部分,免除刑事責任。(三)頻道業者所播送之「節目」,如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該著作始享有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播送權等權利。又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可能為播送之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即其自製節目),亦可能為製作節目或影片之第三人(即提供節目或音樂讓有線電視業者公開播送)。(四)綜上, 貴公司代理頻道業者進行授權,就視聽著作得主張公開播送權之部分,應僅限於獲得該等「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部分;如有旅館業者侵害 貴公司或頻道業者之公開播送權,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侵害應由權利人自行主張權利,又因電視頻道節目部分尚無視聽著作之集管團體成立,故於99年2月10日修正著作權法後,利用人就再播送電視節目(視聽著作)部分得免除刑事責任,故應以民事方式請求。三、貴公司所陳情旅館業者侵害國、內外電視頻道之著作財產權一案,除參考上述說明,由著作財產權人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外,著作權之爭議亦可向本局申請調解,當事人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與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第5條之規定,以書面載明法定事由暨相關資料(申請書繕本、委任書等),並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後,向本局申請調解。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10000042900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有關 貴公司陳情旅館業者未經授權公開播送電視頻道節目一案,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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