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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418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一、所詢在網路上發現有人利用您改編過的曲子,應如何保護一節,如 您改編過的曲子係對原著作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您自可本於「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之地位,對侵權者主張權利,依本法第…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網路上發現有人利用您改編過的曲子,應如何保護一節,如 您改編過的曲子係對原著作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您自可本於「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之地位,對侵權者主張權利,依本法第六章、第七章規定採取民事或刑事途徑之權利救濟,或在採取上述途徑前先與侵權者協議和解,您亦可檢具事證向保智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反之,如 您對曲子的改編不具原創性,則非本法所保護之衍生著作,僅原著作之著作權人可對侵權之人提起民、刑事訴訟。二、至是否具有「原創性」,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判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00418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發布,要旨:一、所詢在網路上發現有人利用您改編過的曲子,應如何保護一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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