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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413b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本條說明的是「概念與表達區分之原則」,即著作權所保護者為…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本條說明的是「概念與表達區分之原則」,即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例如:以具體文字所表達的小說、論文等語文著作),而不是表達所隱含之概念(包含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概念…等),也就是說「概念」不具獨占性,非屬本法保護之對象。因此著作權人固得禁止他人以重製、改作等方式利用其著作,但不能壟斷其創作所運用之概念,亦即不能禁止他人以相同概念,另為獨立表達。二、 承上,由於「概念」不受本法之保護,因此縱使他人之創作,係運用相似或相同概念,但如係以不同之方式「表達」,則該「表達」仍可另成為一新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故來函所詢若依照專利說明書的內文所表達之概念做出一具有藝術價值的物品,如確係以自己之表達方式完成之著作(獨立創作之結果),即使功能原理相同,仍得視為獨立之著作,而受本法保護,至於是否有涉及到「專利說明書」之語文著作而須徵得該「專利說明書」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按專利說明固為語文著作,至依該語文著作闡釋之方法或概念製造物品(東西),該物品並非屬語文之作品,並不涉及重現語文著作內容之問題,縱依其文字闡述之概念,創作藝術價值之作品(例如美術著作),仍屬利用語文著作闡釋之方法或概念,並未利用語文著作本身文字之表達,仍不會涉及重現著作內容之行為,與著作權之侵害無關。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究屬著作之利用或係實施行為,如發生相關爭議,仍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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