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120650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著作權法第29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12月6日(99)台樂權忠字第99063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係指著作人專有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租予…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著作權法第29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12月6日(99)台樂權忠字第99063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係指著作人專有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之權利。換言之,承租人僅係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占有人,著作財產權不因著作權人出租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移轉予承租人,承租人亦不會僅因承租關係而取得著作財產權。三、復按本法第81條第1、2項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集管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承租人若非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自無法加入 貴會成為會員,與 貴會章程是否規定承租人得否申請入會無關。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9條、第81條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1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