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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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有關 貴館所詢於民國72年所簽訂「三十六孝悌忠信」套書之著作權年限一事,如該套書係於 貴館與著作人簽約前完成時,即自然人為著作人,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另縱然該套書如係 貴館與作者…
令函要旨
一、有關 貴館所詢於民國72年所簽訂「三十六孝悌忠信」套書之著作權年限一事,如該套書係於 貴館與著作人簽約前完成時,即自然人為著作人,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另縱然該套書如係 貴館與作者簽約後始完成,且已約定著作權為貴館所有,即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依民國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及現行法第1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亦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二、因此,依來函所述,如著作人於民國87年去世,其著作財產權應存續至137年12月31日。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11條及民國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