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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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所謂「著作權」則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係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惟得約定不行使;著作財產權,著作人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其著作。二…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所謂「著作權」則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係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惟得約定不行使;著作財產權,著作人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其著作。二、有關所詢公開口述與公開發表之區別一事,分述如下:(一)「公開發表權」,係屬著作人格權之一,著作人就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享有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之權利,口述僅為公開發表的一種方式(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此外,只要是符合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著作,而尚未公開發表者,不論其係屬何種類型之著作,著作人均享有公開發表權,另本法第15條同時訂有推定為公開發表和視為公開發表的情形。(二)至「公開口述權」,則屬著作財產權之一,指著作人專有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其語文著作內容。除語文著作外,其他類型之著作並無「公開口述權」。三、上述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0條、第15條、第23條、第30條至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5條及第93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