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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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電腦程式著作係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之一,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又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依其授權予消費者之使…
令函要旨
一、按電腦程式著作係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之一,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又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依其授權予消費者之使用範圍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之。二、來函所述被檢舉公司使用的電腦專業設計軟體(AUTOCAD)、Windows等應屬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之保護。若該公司所購買的係屬個人版之軟體,通常限於一台電腦上使用,如將之安裝公司供多台電腦使用(無論該多台電腦是否在公共場所使用),則屬逾越授權範圍,自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三、至於電腦軟體之產品序號,係軟體業者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以防止其電腦程式著作被盜拷,因此該產品序號係本法所保護之「防盜拷措施」,倘若該公司破解或規避該「防盜拷措施」以達非法重製軟體之目的,將不只會侵害「重製權」,也會涉及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併此說明。四、至所詢被檢舉公司主張非法軟體之使用係供個人使用、且公司已定有資訊安全規定即得免責等情,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因此,如員工為執行公司業務而非法重製電腦軟體,則員工可能違反本法第91條規定,此時,公司即有可能依本法第101條規定而負其責任,本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提高法人之監督及注意之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權益,因此縱使公司已訂有資訊安全規定,亦無法當然免除法人之監督及管理責任,且員工因執行業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公司亦可能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在授權範圍內、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