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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816b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一、所詢越南歌曲是否在台製作發行,建議向各大唱片公司或唱片行洽詢,本局歉難提供確切答案。二、至所詢是否需要購買版權,應係指重製、發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越南歌曲時,是否需要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由於越南歌曲亦屬受台灣著作權法保護…

令函要旨

一、所詢越南歌曲是否在台製作發行,建議向各大唱片公司或唱片行洽詢,本局歉難提供確切答案。二、至所詢是否需要購買版權,應係指重製、發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越南歌曲時,是否需要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由於越南歌曲亦屬受台灣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唱片),是利用該等越南歌曲,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當然仍應事先向相關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否則有民刑事責任。至應向何人取得授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有不同處理方式,分述如下:(一)音樂著作部分:1、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VCPMC管理之音樂著作:查越南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VCPMC與我國音樂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均為國際藝創家協會(CISAC)之會員,雙方簽訂有專屬授權契約,亦即VCPMC管理之所有越南歌曲的在台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均授權予MUST管理,故利用人公播、公演或公傳該等歌曲時,僅須向MUST取得授權及支付報酬即可。2、以公播、公演及公傳以外之方式利用VCPMC管理之音樂著作:由於MUST管理之權利範圍僅及於公播、公演及公傳,是如欲以其他方式利用該等歌曲,則須向VCPMC或其會員(包括版權公司或個別創作人)或其在台代理商洽取授權。3、以任何方式利用非屬VCPMC管理之音樂著作:如欲利用之曲目非屬VCPMC管理者,則應向該等歌曲之代理商、版權公司或個別創作人洽取授權,方得合法使用。(二)錄音著作部分:錄音著作之權利通常係由唱片公司享有,故可向該CD唱片之發行公司洽取授權。三、有關越南歌曲授權相關事宜,如欲獲得進一步資訊,建議可向MUST朱沁平小姐洽詢,聯絡電話:02-27177557#230。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22條至第29條、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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