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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0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此即「兩罰」之規定,合先敘明。二、函詢問題1,就刑事責任而言,如員工為執行公司業務而使用私人筆記型電腦非法重製電腦軟體,則員工可能違反本法第91條規定,此時,公司即有可能依本法第101條規定而負其責任;就民事責任而言,員工因執行業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公司亦可能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公司能主張已盡管理、監督之責任方能免責(檢送92年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參考資料一份,請卓參)。至於員工如未用以執行業務,則屬私人行為,公司無由因此負擔法律責任。三、函詢問題2,若員工已簽署切結書,同意若私人筆記型電腦使用非法軟體須自行負責,公司是否還有責任一節,由於本法第101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即在於提高法人之監督及注意之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權益,因此縱使員工已簽署切結書,亦無法當然免除法人之監督及管理責任,建議 貴公司仍應善盡監督及管理之注意義務,加強公司內部資訊安全之管控措施、提醒員工不要違法,俾保障公司不致因員工之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99070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發布,要旨: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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