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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624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一、詞及曲均為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改編他人曲調係涉及改作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依我國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 台端於製作商品廣告時,如欲改作他人音樂著作之曲調,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

令函要旨

一、詞及曲均為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改編他人曲調係涉及改作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依我國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 台端於製作商品廣告時,如欲改作他人音樂著作之曲調,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如未獲授權或同意,則會侵害著作權,而應負民、刑事責任。二、另 台端將前揭商品廣告置於官方網站與賣場播放時,亦會涉及原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與公開播送等利用型態,故 台端亦應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閱著作權法第24條、第26條、第26條之1以及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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