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52860號
要旨
主旨:電視節目於拍攝過程中產生之工作帶、樣帶等其著作權歸屬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局99年6月4日新廣一字第09906215314號函辦理。二、依來函及經洽 貴局承辦人得悉,所詢「拍攝電視節目」專指出資聘請他人拍攝之情形,…
令函要旨
主旨:電視節目於拍攝過程中產生之工作帶、樣帶等其著作權歸屬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局99年6月4日新廣一字第09906215314號函辦理。二、依來函及經洽 貴局承辦人得悉,所詢「拍攝電視節目」專指出資聘請他人拍攝之情形,至於工作帶、樣帶則指未經剪輯、後製之拍攝母帶而言。所詢工作帶、樣帶如具原創性者,自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惟因電視節目從拍攝到剪輯、後製等作業上,在各個階段均有智慧心血的投入,從拍攝到剪輯完成應該是「整體地被當成1個視聽著作」來受保護,工作帶、樣帶本身並未產生獨立的著作權。也就是說,創作過程中拍攝的工作帶、樣帶,以及經剪輯、後製完成的電視節目應整體地被當作1個視聽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應依合約及著作權法第12條有關出資聘人著作之歸屬等相關規定認定之。三、上述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2條及第111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