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24710號
要旨
有關 台端函請政府重視製版權之保護、教科書合理使用等著作權疑義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99年3月19日院臺文字第0990015263號函檢附總統府公共事務室99年3月16日華總公三字第09900056800號書函檢送台端99…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函請政府重視製版權之保護、教科書合理使用等著作權疑義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99年3月19日院臺文字第0990015263號函檢附總統府公共事務室99年3月16日華總公三字第09900056800號書函檢送台端99年3月8日致總統函影本辦理。二、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按製版權制度旨在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雖然目前實務上,申請製版權登記之案件極少,惟基於前述立法意旨,本法有關製版權之規定仍保留至今,並未刪除,先予澄清。三、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了保護著作人之權益外,亦要促進國家文化的發展,讓著作得以在社會流通,以避免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而不利於文化的發展、知識的傳遞,因此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定有合理使用規定。而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之情形,所在多有,基於促進教育之理由,應予承認,各國著作權制度亦然,因此本法於81年修法時參考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例增訂本法第46條,使依法設立之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得於合理範圍內影印書籍。四、然因各級學校就本法第46條合理使用之範圍,經常有難以界定之困擾,因此教育部於去(98)年11月27日召開「教育部98年度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由本局研擬具體之因應方式函知教育部,據此,本局前於本(99)年2月3日召開「推動學校與權利人團體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座談會」,會議目的在於透過協商界定合理使用範圍,促進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之和諧關係,並落實著作權之保護。惟若學校無論是老師、學生,影印整本書籍或為大部分之影印,以及化整為零之影印等,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自仍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對此校園著作權相關議題,本局歷來已積極向校園加強宣導尊重智慧財產權,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並製作各項說明向各界宣導。五、感謝 台端對著作權相關議題提供的寶貴意見,本局將納為未來施政之參考。隨函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1份如附件,請惠予填寫寄回(免貼郵票),俾利本局作為日後改進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