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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02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一、按所詢有關「影片代理商(發行商)授權出租店,無限量燒錄(重製)影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一節,如該發行商已取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經著作財產權人將影片之「重製權」、「出租權」專屬授權發行商行使,則該發行商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或…

令函要旨

一、按所詢有關「影片代理商(發行商)授權出租店,無限量燒錄(重製)影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一節,如該發行商已取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經著作財產權人將影片之「重製權」、「出租權」專屬授權發行商行使,則該發行商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地位授權出租店自行燒錄影片,惟如其並未獲得授權或僅取得「非專屬授權」時,並無法授權予第三人重製、出租,合先敘明。 二、因此,建議您可請該DVD發行商提供相關授權證明文件,或可逕電洽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美國電影協會在台代表機構,電話:02-25181816)查詢該發行商有無授權予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建議在未釐清前述疑義前,請勿任意重製、出租該發行商所提供之母片,以保障權益並避免糾紛。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9條、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990402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按所詢有關「影片代理商(發行商)授權出租店,無限量燒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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