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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31b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一、您來文所稱之插圖,如為攝影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其著作財產權應以消滅。如為美術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如所詢之插圖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則依本法43條規定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易言之…

令函要旨

一、您來文所稱之插圖,如為攝影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其著作財產權應以消滅。如為美術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如所詢之插圖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則依本法43條規定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易言之,不須徵求授權),但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反之,如該插圖尚未逾著作權保護期間,自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利用行為自需取得該插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二、惟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参證或註釋等。也就是說,引述之插圖如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係附屬在您的研究報告中供参證或註釋之用,其「引用」行為就可以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而後續出版之散布行為,依本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亦屬合理使用之範圍。三、又所稱國內圖書館,僅係典藏機關,;所稱之日本出版社,其「複刻」之行為係屬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除該出版社已另行自著作財產權人受讓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外,均非當然為所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而本法所規定之「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與著作權有別,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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