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27600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收取智慧財產權費用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3月25日全聯發字第990305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所述,「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故…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收取智慧財產權費用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3月25日全聯發字第990305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所述,「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故 貴會所詢之「現場演奏」歌曲,即屬本法「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又本法第26條規定,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為著作人所享有,合先敘明。三、有關 貴會所詢付費情況與標準一節,按本法規定,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且著作財產權人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若 貴會所屬會員以現場演奏之公開演出方式利用他人之音樂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組成之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使用報酬費率,可逕自本局網站查詢(https://www1.tipo.gov.tw/: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費率)。四、另 貴會函請提供之著作權相關資料,本局已上載本局網站供各界參考,包含「著作權教育宣導」(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教育宣導 )與「著作權資料檢索」(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資料檢索 )等,歡迎參考利用。另 貴會如需派專人講解著作權相關觀念,亦得參加本局「智慧財產權服務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