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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02b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且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您翻譯外國歌曲歌詞,涉及「改作」他人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且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您翻譯外國歌曲歌詞,涉及「改作」他人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係未經授權即翻譯改作,可能構成侵害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二、 在部落格上使用Youtube原曲影片,如係指在部落格中提供連結,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您的部落格進入他人網站收聽、瀏覽,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除非明知所轉貼網址之內容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而仍提供連結。又如係將他人音樂或影片內容當成自己部落格網頁內容的一部分時,涉及本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三、 將網路上下載之音樂置於自己部落格之行為,亦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音樂、錄音著作。該等利用行為基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因此,仍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10、11款、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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