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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804a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係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敘明。二、有關您所詢問之問題,…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係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敘明。二、有關您所詢問之問題,茲說明如下:(一)將一款網路遊戲(數和)做了一點小修改(刪去兩項規則、擴充一項規則),是否屬原創之疑義。按所修改之規則如屬上述本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則修改該網路遊戲會涉及「改作」他人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依本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惟如僅就原著作做小部分修改,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者,則仍屬「重製」他人著作的範圍,不構成一項新的「衍生著作」。另由於「重製」、「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所詢「如此之遊戲玩法(行列數字不重複、算組數字經提示符號運算必須等於提示數字)是否受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保護」之疑義。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上述網路遊戲的玩法並不屬本法保護範圍。(三)您的賢獨挑戰館中之所有題目均為您本人以獨力完成撰寫之電腦程式產生,雖然其謎題可千變萬化,但萬一數字、運算符號之安排和時報文化代理之 kenken 雷同,因為您本人實無力查証是否將有雷同,是否構成侵權之疑義。按任何人只要出於個別獨立創作,沒有抄襲他人作品的情事,縱使創作內容與他人著作內容相似或雷同,每個人就其創作均分別享有其著作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之1、第22條、第24條、第26條之1、第28條、第28條之1、第29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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