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12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抄襲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改作、編輯等權)之侵害,須負著作權法第6、7章之民、刑事責任。惟對於抄襲之認定標準,大多視具體個案情形加以認定,司法機…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抄襲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改作、編輯等權)之侵害,須負著作權法第6、7章之民、刑事責任。惟對於抄襲之認定標準,大多視具體個案情形加以認定,司法機關或有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判斷依據,亦即從系爭二著作彼此間有無接觸可能,並就其相似性從「質」與「量」之考量加以判斷。因此,如認為他人著作有構成抄襲之可能,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提起告訴或自訴,交由司法機關審認,或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二、又著作權所保護者僅及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之觀念本身。因此,以不同之敘述表達他人發明或發現之觀念,仍屬個別獨立創作,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至學術倫理之違反與否,則與著作權無涉,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 - 1、13、22、28、52、64、84、85、87、88~90、91、92、96、103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