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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04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共同合作的畢業專題如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且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者,即為「共同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共同合作的畢業專題如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且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者,即為「共同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及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合先敘明。二、又依本法第13條規定如您當初在與同學共同合作的畢業專題上,已標示本名或眾所皆知之別名,則已受推定為該著作之共同著作人。因此,您以前的同學將與您共同合作之畢業專題投稿學術會議,如涉及將「共同著作」修改其內容或未載明合著人姓名,另行投稿者,原則上應徵得所有共同著作人的同意,惟您如無正當理由,亦不得拒絕同意。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當發生著作權之爭議時,您可以先與對方協談,由雙方協商解決爭議。或可基於著作權人之地位訴請司法機關(法院)解決。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條、第13條、第19條第1項及第40條之1第1項 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971204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共同合作的畢業專題如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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