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89450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受中國北京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之委託,對該會集體管理及所屬權利範圍就台、澎、金馬地區集體管理授權事宜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9月23日台影聯專字第97009022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受中國北京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之委託,對該會集體管理及所屬權利範圍就台、澎、金馬地區集體管理授權事宜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9月23日台影聯專字第97009022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81條第1項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應經著作權專責機構之許可,又依本條例第9條規定,未依本條例組織登記為仲介團體者,不得執行仲介業務。由於來函提及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經查經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正式批准成立之集體管理組織,計有「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及「中國音樂著作協會」,日前經電洽 貴會人員確認來函所稱係為「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而非「中國音像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及 貴會均非經本局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因此於台灣地區均不得執行仲介業務。三、另查中國大陸之中國音樂著作協會已與本局許可設立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簽署互惠合約相互管理曲目之著作權,而由MUST在台灣授權管理該中國音樂著作協會所管理之作品在案,其他人自不得再重複管理代為授權,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