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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58160號

會議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貴公司申請「天下為公」(美術著作)製版權登記一案,請於文到15日內依說明二、三辦理見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97年6月20日(本局收文日期)製版權登記申請書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

令函要旨

貴公司申請「天下為公」(美術著作)製版權登記一案,請於文到15日內依說明二、三辦理見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97年6月20日(本局收文日期)製版權登記申請書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又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另製版權之申請,應於申請日前已製版完成,並由申請人首次發行始符上述規定。經查,本案申請日期為97年6月20日(本局收文日期),申請書記載製版完成日期卻為2008年7月1日,前開製版物於申請前究竟是否已製版完成?且已由 貴公司首次發行?請函復說明。三、下列文件請依規定補正,俾憑辦理:(一)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切結書:並未敘明被製版之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等,請補正。(二)被製版之美術著作之原件:原件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如原件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申請減免,或以原著作或原件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請參考製版權登記辦法第6條第1項)。查 貴公司並未檢附上述原件,亦未敘明理由申請減免、或申請以代替物為之,請補正。(三)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1、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原著作未標明者,免予標明)。2、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3、製版完成日期。經查 貴公司檢附之製版物樣本,未依上述規定標明,請依前揭規定補正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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