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41640號
要旨
貴院受理95年度上更(二)字第604號陳建志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詢有關於晶片中負責執行程式中指令解碼動作之解碼器(decoder)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以及可程式化邏輯陣列(PLA)的設計是否為電腦程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
令函要旨
貴院受理95年度上更(二)字第604號陳建志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詢有關於晶片中負責執行程式中指令解碼動作之解碼器(decoder)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以及可程式化邏輯陣列(PLA)的設計是否為電腦程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7年5月5日院通刑星95上更(二)604字第0970007415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電腦程式著作」為本法第5條例示之著作的一種,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此外,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電腦程式以原始碼或目的碼等方式表達者,該電腦程式所產生之系統管理、使用、操作等「功能」均不屬本法保護範圍。三、來函所詢於晶片中負責執行程式中之指令解碼動作之解碼器(decoder)及可程式化邏輯陣列(ProgrammableLogicArray)等是否屬於「電腦程式著作」1節,請參考上述說明,本於職權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四、有關電腦程式著作之鑑定,因事涉專業,建議另洽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或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專業機構協助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