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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11798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主旨:貴公司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下稱MUST)間關於使用報酬之爭議,申請本局協商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見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94年12月26日(94)金字第21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規定:「當事…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下稱MUST)間關於使用報酬之爭議,申請本局協商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見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94年12月26日(94)金字第21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調解事由。四、爭議要點。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有關 貴公司與MUST間就使用報酬之爭議,請依前揭規定填寫完整之書面資料及其繕本,並繳交規費新臺幣5000元,俾憑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09400117980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主旨:貴公司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下稱MUST)…,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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