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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以郵件941021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一、來函所稱「共同完成之插圖」,是否屬共同著作,應視該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之規定,是共同著作成立之要件,除須2人以上共同創作外,其各人創作部分,亦不能分離…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稱「共同完成之插圖」,是否屬共同著作,應視該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之規定,是共同著作成立之要件,除須2人以上共同創作外,其各人創作部分,亦不能分離利用,如有分離個別利用之可能性,則非共同著作。因此,原則上一幅插圖為一個著作,如係各人分別完成不同之插圖,該插圖可以分別加以利用者,則非屬共同著作,如係2人以上完成同一幅插圖,則屬共同著作,共同著作需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的同意後才能利用。二、原則上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除有本法第11條所稱「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及第12條所稱「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等兩種情形以外。因此,市政府與市府員工間、市政府與非市府員工間有關著作權歸屬的問題,應視雙方係屬上述何種情形而定:(一)如該作者係屬市府員工,且該插圖是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雙方未約定著作權歸屬時,以員工為著作人,市政府為著作財產權人,則市政府身為著作權人自得行使權利(包括著作的重製、上網,及授權他人使用等等),無須再徵得原著作人的同意。如該插圖是市府員工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應視雙方是否有出資聘人關係存在,其情形與非市府員工完成著作時相同,請參見下述說明。(二)如為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雙方未約定著作權歸屬時,以實際創作著作之受聘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市政府可以在出資的目的和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惟並不包括授權第三人利用。(三)如既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亦非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則以實際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此時市政府並無利用之權限。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40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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