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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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即負有對WTO全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即其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合先敘明。
令函要旨
一、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即負有對WTO全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即其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合先敘明。
二、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頻道商以無線或有線電視系統播放外國戲劇及外國節目,乃係先接收此等戲劇節目的訊號,再藉由自己的線纜系統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信號,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前述行為,如無合理使用之情形,除影片應取得視聽著作之權利人公開播送之授權外,影片中所利用到之音樂、錄音等著作亦應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
三、有關前項公開播送之授權,可向著作之權利人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目前已成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有7家,各有不同的管理範圍,應視您所利用著作屬於哪一團體管理,向其接洽取得授權,其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協會聯繫。
四、有關播放外國戲劇或節目報酬如何計算?及播放次數?應視雙方授權契約而定。
五、有關原頻道播出後,欲由另一頻道播出,必需向權利人取得另一授權,始可為之。
六、來函所詢問題5.6.,有關頻道可否於一天中或一段時間不斷播放,著作權法並無規定,同樣的要視雙方授權契約內容而定。
七、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4-65條及第106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