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41430號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府函轉民眾詢問伴唱機所涉之著作權法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5月13日府城工字第0943015852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府函轉民眾詢問伴唱機所涉之著作權法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5月13日府城工字第0943015852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而所謂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因此,卡拉OK店於營業場所提供伴唱機供客人娛樂消費者,即屬上述「公開演出」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三、因此,店家是否合法於營業場所「公開演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端視其有無取得相關權利人等之同意。又據了解,一般市面上所販賣、出租之伴唱機,有所謂「家用版」與「營業用版」,通常所謂之「營業用版」係指該伴唱機中之「視聽著作」部分,已獲得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之授權,故買受人自買入後,即可於其營業場所提供客人消費,反之,「家用版」係指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之授權,不得於營業場所供消費者利用之版本。惟此種分類係伴唱機製造商以視聽著作為著眼點所作之分類,並不影響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依法享有之「公開演出」之權益,故「營業用版」伴唱機之買受人或租用人仍須自行向相關權利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授權,始得利用伴唱機中所含音樂。四、實務上,伴唱機供應商供應契約中之著作權條款相當模糊,易使下游營業場所誤以為音樂著作部分之授權已一併獲得,經本局召集會議已獲釐清,並函知全省利用人相關公會在案(請參考本局93年12月15日智著字第0931601042-2號函如附件)。建議消費者於購買或租用伴唱機時,若係購買、租用「營業用版」者,應請出賣人、出租人出示音樂著作相關授權證明文件,查明是否已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其授權期間及續約時辦理授權之管道等,俾保障自身利益。五、復按本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另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仲介業務(以下簡稱仲介業務):指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之業務。」目前國內已有7家著作權仲介團體許可設立,其向利用人收費前,尚須訂定使用報酬率送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始得向利用人進行授權、收費之業務。相關資料可至本局著作權網頁中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中,查詢其基本事項及使用報酬率等相關資料。建議利用人與任何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著作權公開演出之授權時,可先至本局網站查詢(本局網址:www1.tipo.gov.tw)或逕電(02)23767182與本局著作權諮詢專線洽詢,俾保障自身利益。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0940004143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