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16000940號
要旨
主旨:貴公司申請「古今圖書集成數位標點版」資料庫(文字著述)製版權登記一案,依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之規定,應予駁回,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94年2月24日製版權登記申請書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申請「古今圖書集成數位標點版」資料庫(文字著述)製版權登記一案,依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之規定,應予駁回,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94年2月24日製版權登記申請書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權制度旨在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法律乃賦予凡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古籍、古代文物加以重新排版整理印刷之人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三、貴公司以前揭函檢送製版權登記申請書1份,並檢附被製版之著作著作財產權消滅切結書、被製版之文字著述原著作部分書頁、製版完成日切結書、製版過程說明各1份及製版物樣本(光碟1套)等相關附件申請製版權登記。惟由 貴公司所附之製版物樣本(光碟)及原著作部分書頁得知,所申請製版權登記者係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庫,此與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之「整理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版面之行為有別。四、依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第3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三、申請製版權登記者,其申請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 貴公司申請製版權登記一案,因有上述不符情事,爰予駁回申請案。五、復按著作權法第7條之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之,作品如符合前述編輯著作之規定者,仍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且依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六、隨文檢還 貴公司前揭函檢送之原著作部分書頁,製版物樣本光碟1套及型錄1份。七、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