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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1601042-1號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檢送「於營業場所以電視設備播放電視節目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於營業場所以電視設備播放電視節目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三時二、地點:本局…

令函要旨

主旨:檢送「於營業場所以電視設備播放電視節目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於營業場所以電視設備播放電視節目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三時二、地點:本局四樓會議室三、主持人:陳組長淑美 記錄:吳怡芳四、出席單位及人員: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詳如出席人員簽名冊)五、列席人員:李科長明錦六、會議討論事項摘要:(一)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太公司)說明其與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仁湖公司)所簽訂之公開播送授權契約,僅係「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授權,並未包含音樂著作之授權。(二)九太公司表示,基於服務客戶,願意與頻道商、各仲介團體協商,就電視節目所應取得之公開播送之授權,由單一窗口一次向利用人收取後,再由各相關仲團(包括音樂、錄音等)進行分配。七、決議:(一)由九太公司出面邀集頻道商及MUST、MCAT、ARCO…等仲團,就電視節目公開播送時所涉及之授權,進行單一窗口之協商。如未能於明年2月28日前完成協商,則九太公司需更改其制式合約內容,並繼續努力協商。(並請九太公司與智慧局保持聯繫,智慧局並可提供協助。)(二)如順利達成單一窗口收費協商,並請注意是否屬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八、散會:下午三時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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