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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1104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經過任何登記,著作權法也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先予敘明。二、有關販賣錄音光碟是否屬公訴罪一節,…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經過任何登記,著作權法也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先予敘明。二、有關販賣錄音光碟是否屬公訴罪一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將上課內容錄音重製於光碟內,且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出租或販賣,只要販賣物是屬於”光碟”商品,即屬非告訴乃論,無須由權利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即可逕行查緝。三、有關剪貼各種教科書的內文,另行編排印製之補習班講義是否有著作權及著作權之認定界線一節,按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只要是具有創作性之表達,且無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定之情形者,就受著作權之保護。補習班所剪貼各種教科書內文所自編之講義,如其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即可成為「編輯著作」而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要強調,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補習班在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教科書前,仍應先取得其著作權人之同意,此部份請特別注意,以免發生侵權糾紛。四、有關實務上是否有相關判決或釋示一節,您可至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司法最新動態,另著作權人若發現其權利遭受侵害,可依著作權法第六章規定採取民事途徑,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或依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採刑事途徑,請求國家行使刑罰權,對侵害重製權、散布權的行為,論罪科刑;亦或在採取上述民、刑事救濟途徑之前,與侵權人協談,促其停止侵害行為,由雙方協議和解。五、有關補習業者主張權利的機率一節,關於此部分本局並無相關統計資料,應視權利人發現其權利遭受侵害,是否積極主張及行使權利,維持自身之經濟利益而定。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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