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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1600379-0號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旅館業者接收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供客人觀賞所涉及之著作權法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新廣一字第0九二0六二四五一0號函暨「旅館業接收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協調會紀錄」辦理。 二、按旅館等公共場所將…

令函要旨

有關旅館業者接收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供客人觀賞所涉及之著作權法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新廣一字第0九二0六二四五一0號函暨「旅館業接收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協調會紀錄」辦理。 二、按旅館等公共場所將無線或衛星電視傳送之節目接收,而後藉其線纜系統傳送信號,如其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公開播送」。旅館房間播放有線電視節目,通常係接收後再予傳送,故屬於「公開播送」,前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七)內著字第八七0五0二三號函業已釋明在案,請參考。 三、旅館業者接收有線電視節目供客人觀賞,如涉及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則會構成侵害公開播送權。又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得主張前揭公開播送權、進而洽商收取使用報酬者,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公開播送權專屬被授權人為限,有線電視頻道節目供應商或代理商,如欲主張公開播送權,應證明其為頻道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公開:播送權專屬被授權人。又其如僅為一般之非專屬授權人,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認其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併予敘明。 四、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及使用報酬之訂定,係屬私權契約關係,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經其委任代理之人或團體)為洽辦對象,並應以雙方所訂定之授權契約為規範依據。又旅館業者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經其委任代理之人或團體)洽談授權事宜時,建議旅館公會宜本於服務會員之宗旨,透過公會團體之力量,協助會員就前來洽談授權事宜之對象是否確為適格之權利主體予以判別,俾維護業者自身權益。經確認為適格之權利主體後,若旅館業者認為,其所要求之使用報酬費率過高,致有濫用市場地位情事時,自可洽請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五、有關著作權法規及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七)內著字第八七0五0二三號函之說明,請逕至本局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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