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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818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著作權問題,本局說明如下:一、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依照您的說明,電路板的製作,必須先有電子電路圖。因此,只要著作人創作完成電子電路圖,該圖就享有圖形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此外,依圖形著作製作產…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著作權問題,本局說明如下:一、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依照您的說明,電路板的製作,必須先有電子電路圖。因此,只要著作人創作完成電子電路圖,該圖就享有圖形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此外,依圖形著作製作產品,應屬於實施行為,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惟由於「重製」是專屬於著作財產人的權利,若以他人設計完成的電子電路圖作成膠片,再做成電路板,如按圖施工實施之結果,該等產品上顯示出著作內容,而造成重製或改作他人的圖形著作之情形,除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有可能因此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8條、第44條至第65條及第88條、第91條以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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