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812d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如您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二、按著作權法所謂「重製」…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如您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二、按著作權法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您如於網頁上複製他人圖案,且又可供一般公眾任意下載時,則不僅係「重製」,且是「公開傳輸」他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原則上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您所稱「在聊天室轉貼網址(影片或文章或音樂)只提供試聽或討論或欣賞」如係指前述說明一,單純轉貼他人網址之行為,自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如係指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依前述說明二之意旨,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四、按新修正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條文內容並已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 t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有關著作權侵害之刑責部分,係規定於第七章罰則(第九十一條至第一○三條)。而關於本次修法增訂「暫時性重製」規定之說明,謹附「「暫時性重製」規定之相關說明」一份(如附件),請參考。五、按著作權法之罰則,以處罰行為人的故意為限,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可構成侵害著作權,或雖不確定是否會造成著作權侵害,惟縱使造成侵害,亦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行為人對法律規定雖有不明瞭之處,但不能以不知道法律規定做為免除刑事責任之理由,因此最好不要任意利用他人的著作,以免觸法。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第九十一條至第一○三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