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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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度來文已收到,針對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一、首先,必須釐清的是,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所謂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有關您所提及的「公司/工廠內部的電腦系統…
令函要旨
有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度來文已收到,針對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一、首先,必須釐清的是,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所謂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有關您所提及的「公司/工廠內部的電腦系統設備」中,通常僅有「電腦軟體」(即著作權法所稱的電腦程式著作),也就是所謂的電腦程式著作,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二、此外,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以電腦程式著作為例,任何公司或個人如果要在公司或個人的電腦「灌入」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電腦程式者,屬於著作權法「重製」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必須事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且必須在同意「重製」的範圍內,才屬於合法(消費者灌入電腦程式著作時,建議仔細研讀廠商的授權條款),否則,就涉及非法重製他人的電腦程式著作。三、因此,公司或工廠\在購入電腦程式時,須注意是否已獲同意及同意的範圍。若所購入的電腦程式是盜版品,再將這些盜版品灌入公司或工廠的電腦者,就是非法「重製」他人的著作。縱所購買的是正版的軟體,也不是說可以灌入公司所有的電腦中,還是必須視該電腦軟體的著作財產權人所同意的範圍而定,例如單機版的程式,只能在一台機器上使用,如果更換電腦,即須將前一台電腦裡的程式刪除。如果超出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的範圍,仍屬非法「重製」他人的著作,必須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四、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若公司或工廠於購買電腦設備等硬體時,也必須注意這些硬體設備內已灌入的程式是否為供應商所非法重製。如果公司或工廠明知附隨於電腦硬體設備中的電腦程式是非法重製,而仍作營業上使用的話,縱使並非由公司或工廠所灌入,該公司或工廠的行為仍將被視為侵害著作權,一樣也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五、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22條、第87條第5款、第88條、第91條以下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