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724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依照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的規定,著作權法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任何創作都有其背後所蘊藏的觀念,而觀念是屬於大家共通的認識。例如,五…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依照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的規定,著作權法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任何創作都有其背後所蘊藏的觀念,而觀念是屬於大家共通的認識。例如,五十位小朋友畫同一顆蘋果,只要是自己獨立完成的,縱使所畫的蘋果大同小異,也沒有所謂侵害著作權的情事。此時,所稱的「觀念」,就是蘋果本身,所稱的「表達」,就是所完成的圖畫。因此,若某一小朋友是拿別人畫好的圖來抄襲創作者的筆法佈局等表達方式,就是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但是,如果小朋友自己看著蘋果畫的,就是自己創作的表達方式,不會發生抄襲的問題。二、針對您所問的「課程規劃」本身,應僅屬「觀念」的範疇,而於各課程中所利用的教材,例如書本、講義、錄音帶、錄影帶、幻燈片等,係屬已經具備了將概念「表達」出來的具體形式,就屬於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課目名稱」本身,還是屬於概念的範疇,不具備表達形式,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因此,未得標的某甲廠商若以「課程規劃」或「課程名稱」相同或類似,主張侵害著作權的話,在著作權法來說,是不能成立的。但是您所利用的教材內容如果是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且未經他人事先同意而直接拿來用的話,您與得標廠商某乙就有可能構成共同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之一、第22條至第29條、第88條、第91條以下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