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05250-0號
要旨
有關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與法國人著作之互惠保護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函。二、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法國國民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一節,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令函要旨
有關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與法國人著作之互惠保護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函。二、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法國國民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一節,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與WTO現有全體會員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受同等之保護,法國係WTO會員,其著作依上述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惟應注意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之回溯保護及過渡條文規定。又我國國民之著作在法國是否受法國著作權法保護一節,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WTO後,我國人之著作與其他所有WTO會員國民之著作亦皆同受法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