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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9000029130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所詢有關德國人之著作得否依我國法享有著作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崴騰字第九○○三二三︱一號函。二、按我國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又我國與德國並未依著作權法(下稱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立著…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德國人之著作得否依我國法享有著作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崴騰字第九○○三二三︱一號函。二、按我國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又我國與德國並未依著作權法(下稱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亦未訂定有同法第一百十五條所稱之協議,惟德國人著作如符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三、目前與我國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國家國民之著作,除美國、英國、瑞士、西班牙在臺僑民及韓國在臺僑民外,另紐西蘭人之著作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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