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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3891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所詢台南縣混聲合唱團錄製CD,著作權問題無法妥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八九文藝字第一四一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

令函要旨

所詢台南縣混聲合唱團錄製CD,著作權問題無法妥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八九文藝字第一四一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又依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該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申請書應記載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居所,住、居所不明者免予記載,是利用音樂著作如不符前揭規定者,則無法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合先敘明。三、復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於民國十七年制定後,迄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止歷經多次修正,對完成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是否適用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新修正本法而受保護,應視其是否合於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新修正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即「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是以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有下列任一情形,且未依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辦理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不再享有著作權:(一)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之著作,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西元一九六五年之前(即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貴局所詢「尋覓」、「故鄉」、「故鄉,我的故鄉」、「烏蘇里船歌」、「你可見過秋天的山嶺」、「一根竹竿容易彎」、「阿幾拉沖」、「故鄉之戀」、「帕米爾」我的家鄉多麼美」等九首歌曲有無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上述說明。四、又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依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因此,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利用他人著作,自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為洽談對象。準此,所利用之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利用人未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即逕行利用該等著作,除有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其行為自與前述規定尚有未合。五、另關於本局電腦資料中無所列「尋覓」等九首歌曲之資料,經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之著作權註冊(登記)制度係一任意制,並無強制力,是當事人如未申請著作權註冊(登記),則本局著作權註冊(登記)簿即無該項資料登錄,併予敘明。六、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著作權仲介團體名冊各一份,請參考。並建議續向「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外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如「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香港「CASH」、新加坡「CISAC」::等著作權仲介團體或其他大型合唱團體、學者、專家::查詢,如查詢不到除符合前揭公共所有及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則建議勿利用,以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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