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089600306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未經他人同意而重製已經專利公告之文件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申請書辦理,又本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88) 智著字第八八六0三八七四號函諒達。 二、按著作權法第一條後…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未經他人同意而重製已經專利公告之文件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申請書辦理,又本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88) 智著字第八八六0三八七四號函諒達。 二、按著作權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復按 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經審查認為無不予專利之理由時,應予專利, 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經審定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 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及全部檔案資料。但 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是依該條文所定專利資訊應予公 開,讓大眾加以享用之立法意旨,經審定公告之專利案,其審定書、說明書、 圖式、宣誓書及全部檔案資料等,除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任何人 均得於不違背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下利用之,且不因專利期限屆滿而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