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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22號

會議日期 87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 貴局為增進旅館業者對著作權法之認識與瞭解,欲編印宣導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局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收文 )觀賓八十七字第一三九六七號函辦理。二、貴局前揭函所彙整之問題依序說明如下,請…

令函要旨

關於 貴局為增進旅館業者對著作權法之認識與瞭解,欲編印宣導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局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收文 )觀賓八十七字第一三九六七號函辦理。二、貴局前揭函所彙整之問題依序說明如下,請參考: (一)問題一: 1、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公開上映」和「公開播送」都是 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二者各有其定義,因此,公開上映 或公開播送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的規 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2、所謂「公開上映」是指用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 像的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 達著作內容,而這裡所說的現場或現場以外的一定場所, 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 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至於公眾則指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但是家庭及其 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不在此限(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八款暨同條第二項) 。 3、而「公開播送」則是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 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 容,又如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將原播 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也是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 。換句話說,所謂「公開播送」也就是傳送者把各類著作 內容變成通訊的訊號,透過無線電波播送或通訊電纜把訊 號向公眾傳送,或把別人播送的聲音影像,再利用上面所 說的那種藉無線電波或有線電纜傳送訊號的方法,傳送給 公眾觀看的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4、因此,旅館業者如果由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安裝線纜至旅館 房間內,其中並無加裝任何接收器材,則即無前述「公開 播送」的行為,同時上述傳送節目的型態與「公開上映」 的行為也不相同,並沒有公開上映的行為。 (二)問題二: 如果旅館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約定,有線電視系統的節目只傳 送到旅館櫃檯或辦公室內,惟旅館業者私自接線將節目傳送到 房間內,則此時應判斷旅館業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公開播送」 的行為而與「公開上映」的行為無涉,也就是說應判斷旅館業 者自行接線的行為是否與前述問題一說明3之行為相符。又旅 館傳送各節目至房間的方法,由於科技的發展並無定則,因此 ,其是否構成公開播送的行為,應由司法機關依其具體設備及 審酌一切情狀加以認定之。至旅館業者有無違反契約責任,則 應依民法規定加以審認之。 (三)問題三: 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 著作,其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 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 此,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之方式及使用報酬之收取等有關事項 ,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利法律關係,應由 雙方本於互惠互利之原則,自行協商定之。又簽訂授權契約時 ,應就授權範圍(例如:時間、地域、內容、利用方法等)、 瑕疵擔保、消費者保護等事項予以明確約定,以避免因授權契 約約定不明而生爭議。 (四)問題四: 旅館業者自行裝設碟形天線接收國內外無線或衛星電視節目, 由於上述行為旅館需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信號,而後藉線纜傳 送信號至各房間,如其係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則屬著作 權法所定「公開播送」(同步播送)之行為,應徵得該等節目 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五)問題五: 依前述問題一說明1、2所述,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原則 上,應徵得該等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因此, 旅館業者如果自行購買影碟或影帶利用錄影機放映給客人觀賞 ,即屬「公開上映」的行為,自應徵得該等影碟或影帶著作著 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又如旅館業者所購買的影帶或影碟 標示有「營業用」等字樣,依常理推斷,似可於公共場所放映 ,惟究否有此授權為慎重起見,最好仍應向所購買的廠商查證 其是否確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以及授權範圍如何?授權 期間是否已到期?等事項為妥。 (六)問題六: 關於本問題,是屬於旅館與有線電播送系統間之契約問題,應 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之。 (七)問題七: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 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又 如前述問題三之說明,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 ,應由雙方當事人本於互惠互利之原則,自行協商定之。因此 ,如頻道商自稱已取得節目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得轉授權他 人利用,則頻道商自應保證其權利合於法律的規定,至簽訂契 約應注意事項,仍請參考問題三之說明。 (八)問題八: 本題關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前與旅館業者解約、斷訊等事項 ,事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著作財產權人間有關授權契約之問 題,自應由三方當事人基於互利互惠原則加以協調並由市場機 能加以決定之。 (九)問題九: 由於旅館房間原則上應屬著作權法規範之公眾聚集之場所,因 此,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欲向旅館傳送節目應徵得該等節目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播送之授權。本問題涉及旅館與有線電視播 送系統及有線電視播送系統與節目著作著作財產權人間契約之 問題,是仍應由三方當事人相互協調加以解決。 三、本件宣導資料貴局如製作完成,請惠送本會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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