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95號
要旨
關於 台端以黨名及黨章,函請報備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87)四籌字第000一號函副本辦 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 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
令函要旨
關於 台端以黨名及黨章,函請報備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87)四籌字第000一號函副本辦 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 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該著作之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惟如僅為一名稱,則 與上述「著作」之規定未合。台端所稱黨名及黨章是否受著作權法 保護,請參考上述規定,毋庸向本會備案。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構成著作權侵 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