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139號
要旨
所詢將報紙及期刊剪輯資料掃瞄後,建立資料庫提供讀者檢索等著作權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館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函辦理。 二、按重製、編輯均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又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令函要旨
所詢將報紙及期刊剪輯資料掃瞄後,建立資料庫提供讀者檢索等著作權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館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函辦理。 二、按重製、編輯均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又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請參考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因 此,將報紙及期刊之剪輯資料掃瞄後,建立資料庫及複製該資料庫 ,均可能涉及上述重製或編輯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 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 三、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 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中 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 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 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 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併請參考。 四、另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 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是 貴圖書館將所製成之資 料庫提供他人使用,應注意上述規定。 五、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 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