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4299號
要旨
關於台端擬將所著作品「中華姓氏輯錄」付梓前,應否先申請著作權執照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函辦理。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已將著作權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又著作權法第 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令函要旨
關於台端擬將所著作品「中華姓氏輯錄」付梓前,應否先申請著作權執照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函辦理。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已將著作權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又著作權法第 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同法第五條 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 ,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至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 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制度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 請人之意思決定之,亦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有關 「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 0三六五九號函已有釋明。是台端之作品,如合於上述規定,則於著 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至是否欲以自費方式付梓分送親友,緣著作 權係屬私權,私權之行使應由權利人自行決定之。 三、又台端如仍欲申請著作權登記,則請參考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權 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