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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3153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86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所詢旅館業者明知第四台業者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仍將第四台節目接收至客房播放給客人觀賞,於公開播送行為中是否與第四台業者為「行為分擔」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六威正字第○八二五○一號函。 二…

令函要旨

所詢旅館業者明知第四台業者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仍將第四台節目接收至客房播放給客人觀賞,於公開播送行為中是否與第四台業者為「行為分擔」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六威正字第○八二五○一號函。 二、按「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公開播送:指基於公 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有關旅館業者接收第四台節目至客房供客人觀賞之相 關著作權法疑義,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八 二五八七號函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一○六六八號 函已有釋明,隨文檢送前揭函文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函 文所詢旅館業者是否與第四台業者為「行為分擔」、公開播送行為完 成與否之認定及旅館業者未取得授權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之「以其他方法侵害著作權」等,應於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 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及參考前揭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 日之函文說明且審酌一切情狀予以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3153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86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所詢旅館業者明知第四台業者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仍將第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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