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491號
要旨
所詢攝影著作相關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有關公務人員完成職務上之著作,其著作人之認定、著作權之歸屬 等問題前經本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八四0五…
令函要旨
所詢攝影著作相關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有關公務人員完成職務上之著作,其著作人之認定、著作權之歸屬 等問題前經本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八四0五 八八六號函說明二已解釋在案。檢送該函及該函所指本部八十三年 三月十七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四七六0號函影本各一份,請參 考。 (二)所詢機關可否強要屬下簽署著作權讓渡契約及稿費如何計算等問題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授權利用及使用報酬 等事項均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其約定悉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 決定之。 (三)另所詢 台端服務之機關未支付 台端稿費,將所拍攝之照片使用 於出版發行之數本刊物;又未徵得台端同意及未簽定授權契約下, 將其中一本刊物加印完成,準備販售,該機關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 權法規定?應如何救濟?緣使用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因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調查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