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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693號

會議日期 86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所詢台端著作遭人冒名簽訂著作權移轉證明文件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聲明書辦理。 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左列 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

令函要旨

所詢台端著作遭人冒名簽訂著作權移轉證明文件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聲明書辦理。 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左列 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又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是依上述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之 保護,換言之,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權登記(註冊)制度僅為任意制 ,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亦即是否享有 著作權,與著作權登記無關。 三、復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依著作權法暨 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決定是否准予登記,不作實質審查;亦即本部依 著作權法所為之登記,僅作形式上審核,並未就申請人陳報之事實予 以調查是否為真正;因此,本部准予著作權登記發給之登記簿謄本內 即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不作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 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 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不應以本登記簿謄本認定為享有著作權 之惟一證據。」(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效力,請參閱本部八十五年三月 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O三六五九號函)準此,對著作權登記之事 項發生司法爭議時(例如:是否為法定著作?是否有陳報虛偽情事.. 等),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証明之,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 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四、是台端函請本部對任何欲辦理保鑣著作權移轉申請者,不予受理乙節 ,本部將依右述說明辦理。又台端如發現有著作申請登記之事項陳報 虛偽之情形者,亦得檢附証據向本部提出檢舉,併予敘明。 五、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 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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